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华侨大学研究生“三助”岗位管理规定
作者:     时间:2017年08月31日     资料来源:      浏览次数:

华侨大学研究生“三助”岗位管理规定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深化研究生培养机制改革,完善研究生资助体系,根据《高等学校勤工助学管理办法》(教财〔20077号)、《财政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 教育部 关于完善研究生教育投入机制的意见》(财教〔2013]19号)和《教育部关于做好研究生担任助研、助教、助管和学生辅导员工作的意见》(教研〔20146号),结合学校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研究生是指我校正式注册的全日制硕士、博士研究生。

第三条 研究生“三助”工作在能力培养、人力资源补充和助学助困渠道等方面具有多重作用,学生在学校的组织下利用课余时间参加“三助”工作,可获得相应的岗位津贴,用于改善学习和生活条件。“三助”工作主要包括研究生兼任科研助理、教学助理、管理助理工作。

第四条 研究生参加“三助”工作,符合研究生培养规律和全面能力培养要求,对培养单位的科研、教学及管理具有重要的支持和补充作用。各用人单位要重视发挥“三助”岗位对研究生能力培养的重要作用,坚持把助研作为研究生科研能力培养的重要途径,提升助教对研究生能力培养和知识掌握的有效作用,重视通过助管工作加强研究生管理能力。

第五条 研究生“三助”工作应坚持“立足校园、服务社会”的宗旨,按照学有余力、自愿申请、信息公开、扶困优先、竞争上岗、遵纪守法的原则,在不影响正常教学秩序和学生正常学习的前提下由学校有组织地开展。


第二章 “三助”岗位工作管理机构及职责

第六条 研究生“三助”工作由华侨大学研究生院负责岗位设定、招聘、考核、经费管理等工作的统筹和协调。

第七条 用人单位负责研究生“三助”的聘用、岗前培训、日常管理等。


第三章 “三助”岗位工作内容及设置原则

第八条 研究生“三助”岗位设置及人数应在每学年第一学期开学后两周内向研究生公布。岗位工作内容及设置原则如下:

(一)助研岗位:助研是指研究生参与导师或导师推荐的课题组的科学研究、科研辅助工作等。“助研”岗位数、工作职责和工作量由导师或课题组确定,岗位可根据研究情况调整。

(二)助教岗位:助教是指研究生协助专任教师承担作业批改、一般答疑、研讨式教学、案例教学的组织等相关教学工作。助教岗位设置由研究生院会同教务处等相关部门协商后确定。

(三)助管岗位:助管是指研究生协助相关部门从事事务管理、实验室管理、学生咨询服务等工作。学校各用人单位可根据工作需要和岗位缺编、缺岗情况,申请设置普通助管岗位或项目制助管岗位。教学科研单位、职能部门遇有重大阶段性工作任务导致人手不足时,通过一次或几次管理服务工作即可完成任务的,可设置临时性助管岗位,临时性助管岗位不具有长期性。


第四章 “三助”岗位的聘任资格、录用与考核

第九条 承担 “三助”岗位工作的研究生需具备以下条件:品行端正,思想进步,成绩优良,上一学年内无违反校规校纪记录;工作责任心强,有较好的工作能力;身体健康;能自觉遵守本规定;同等条件下,家庭经济困难学生优先考虑。

第十条 “三助”岗位的聘用程序

(一)助研岗位:

由各导师或课题组自行确定聘用事宜,最终聘用名单报研究生院存档。

(二)助教岗位:

每学期末研究生院与教务处协商确定可聘助教课程和人数,各学院根据可聘人数自行组织面试、聘用,最终聘用名单报研究生院存档。

(三)助管岗位:

每学年末由设岗单位根据缺编情况和工作内容申报下一学年的岗位需求类别和岗位需求数,每学年第一学期开学初研究生院经与人事处、各学院协商、审批后,将本学年研究生助管岗位向全校研究生公布。用人单位对应聘研究生进行面试、考查,经研究生院审核通过后开始用工。

第十一条 为保证正常的专业学习和研究,研究生申请助教及助管岗位原则上实行一人一岗制,禁止一人多岗的现象,凡是被一个以上岗位录用的研究生须从中选择一个岗位。已申请担任兼职辅导员的研究生不得兼任助教及助管岗位。

第十二条 “三助”岗位的考核

人单位要加强对“三助”岗位的管理,上岗期间要做好签到、签退记录和挂牌上岗,研究生院将不定期进行检查。

用人单位在每学期末填写《华侨大学研究生“三助”岗位考核表》,根据受聘研究生的岗位职责、工作态度和工作实绩等情况综合评定,考核分合格、不合格两个等级。考核不合格的研究生不能续聘,并取消其下一学期应聘资格。考核合格的可以续聘,续聘人员由用人单位报研究生院审批。

研究生在“三助”工作中出现下列情况之一者,用人单位或研究生院可取消其上岗资格:违反国家法律、法规或学校规章制度,受到刑事处罚或警告以上处分者;虚报工时和津贴金额者;学习成绩差,无法完成学业,达到退学条件者。


第五章 “三助”岗位的资金来源、标准与发放

第十三条 受聘兼任“三助”工作的研究生,助研岗位津贴由所聘导师或课题组根据实际情况决定;助教岗位津贴根据研究生实际工作量确定发放标准;普通助管岗位津贴标准根据物价水平和所在地最低工资标准每年进行动态调整,项目制助管岗位津贴根据实际工作情况确定所有岗位补助均按月发放,助管和助教岗位每学年不超过10个月。

第十四条 三助”岗位中,助研岗位津贴由导师或课题组承担并发放;助教和助管岗位津贴由学校支付。

第十五条 “三助”岗位根据资金来源单位不同,归口管理,具体发放方式由发放单位具体制定。

第十六条 为保证“三助”津贴按时足额发放,用人单位应如实填报工作量记录(助管岗位提供工时记录),各单位“三助”岗位总负责人须认真审核本单位各岗位的工作量、研究生本人学号,并签字和加盖公章。凡是虚报工作量和津贴金额的用人单位取消本学年用工资格,并在全校范围内进行通报。

第六章 附 则

第十七条 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实施,原《华侨大学研究生勤工助学岗位管理规定(试行)》(华大学〔201421号)同时废止,其他相关文件规定与本规定不一致的,以本规定为准。

第十八条 本规定由研究生院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