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华侨大学学生勤工助学管理规定
作者:     时间:2017年08月31日     资料来源:      浏览次数:

华侨大学学生勤工助学管理规定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和规范我校本专科学生勤工助学活动,促进勤工助学活动的顺利开展,培养德、智、体等方面全面发展的合格人才,根据有关规定和精神,结合我校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学校把勤工助学工作列为一项重要的日常工作,积极加以组织和领导,充分发挥学校各有关单位的作用,在活动场地及开辟岗位等方面,共同配合,为大学生勤工助学活动创造良好条件。

第三条 勤工助学工作由华侨大学学生资助管理中心(以下简称“资助中心”)统一归口管理,确保不影响正常的教学、科研、工作和生活秩序。未经允许,任何个人和团体不得在校园内擅自招聘学生参加勤工助学,如有违反,需承担相应责任。

第四条 勤工助学工作的主要内容是组织学有余力的学生,利用课余时间参加科技文化服务或劳动服务,学校给予一定报酬用以改善学生学习和生活条件。

第五条 勤工助学工作要贯彻聘用与教育相结合,监督与服务相结合,奖优与罚劣相结合的原则,优先安排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上岗。

第六条 学生参加勤工助学活动必须遵守国家法律、学校纪律和用工单位的规定,自觉履行勤工助学活动的义务,不得参与有损学校名誉和大学生形象的活动。

第七条 学校每年从学费中返还一定的比例作为勤工助学基金,建立专户,专款专用。


第二章 组织机构及职责


第八条 全校本专科学生勤工助学的日常工作由资助中心管理和负责,各用工单位指定专人负责,配合资助中心开展工作。

第九条 资助中心职责

(一)制定和完善勤工助学活动的实施办法;

(二)申请参加勤工助学学生的资格审查;

(三)设定各用工单位的勤工助学岗位;

(四)组织、监督和管理日常勤工助学活动;

(五)制定工资标准,确定各用工单位的月工资总额指标及岗位总数指标,结算、发放勤工助学工资,统筹管理勤工助学经费;

(六)制定全校性勤工助学工作计划,研究和处理学生勤工助学中出现的问题;

(七)负责参加勤工助学人员的培训、管理、监督、考核评比。

第十条 各用工单位职责

(一)以各行政机关、党群机关、直属单位、学院、校属研究机构、后勤实体为一个用工单位,指定专人作为本单位的勤工助学总负责人,负责日常勤工助学事务;

(二)管理本单位勤工助学日常工作;

(三)每月按时报送勤工助学工资。


第三章 岗位设定与管理


第十一条 资助中心结合各单位事业编制人数、学院学生数统筹安排设置校内勤工助学岗位。

第十二条 勤工助学岗位类型分为固定岗位、临时岗位、专项岗位。固定岗位是指持续一个学期以上的长期性岗位和寒暑假期间的连续性岗位;临时岗位是指不具有长期性,通过一次或几次勤工助学活动即完成任务的工作岗位;专项岗位是指以立项申请的形式参与学校科技文化服务或劳动服务的工作岗位。

第十三条 固定岗位申请流程:

资助中心根据各单位事业编制人数、学院学生数设定岗位,由各用工单位统一管理。

第十四条 临时岗位申请流程:

各单位根据实际情况,填写《华侨大学勤工助学临时岗位申请表》,经单位负责人签字,加盖单位公章,提交至资助中心审核。若岗位申请通过,资助中心设置临时岗位,由报送单位统一管理。

第十五条 专项岗位申请流程:

根据全校勤工助学总体安排,各单位填写《华侨大学勤工助学项目申请表》,经单位负责人签字,加盖单位公章,提交至资助中心,组织专家进行项目可行性分析。若岗位申请通过,资助中心设置专项岗位,由报送单位统一管理。

第十六条 勤工助学岗位的设定要坚持缓解办公人手不足与培养学生实践能力相结合的原则,多挖掘一些适合学生勤工助学的智力型或综合服务型的岗位。

将勤工助学与社会服务相结合。通过开展社会服务,引导学生发挥自身优势参与校园内外的精神文明建设,并通过诚实劳动获得报酬。

将勤工助学与教学科研相结合。鼓励学生充分挖掘自身潜能,从简单的体力劳动向“助教、助研、助管”等知识型智力劳动转化,培养学生的思维能力、创造能力、自学能力和实际操作能力。

将勤工助学与创业实践相结合。鼓励有能力的学生参与创业,以勤工助学的形式推动创业,进一步提高我校学生的整体竞争力。

第十七条 如中途需变更岗位类型、岗位数量和岗位工资标准等,各单位须填写《华侨大学勤工助学岗位设置调整申请表》,报资助中心审批。

第十八条 禁止虚设和滥设岗位,对于未经批准设立的或虚设的岗位,学生的勤工助学工资由用工单位自行解决,由此产生的纠纷由用工单位负责。

第十九条 因工作需要设立临时勤工助学岗位的,须在用工前一周向资助中心提出书面申请,经主管部门领导审核同意后方能开展;临时岗位的使用时间一般不超过二个月,临时岗位的工资标准和录用办法与固定岗位相同。

第二十条 为了不影响学生期末期间的复习考试,资助中心在期末考试期间停止全校勤工助学用工。如果个别岗位由于特殊情况须继续用工的,可向资助中心提出申请,资助中心将根据该单位的年度工资发放情况及实际需要进行审批,决定是否给予延用。

第四章 勤工助学人员的资格、录用与考核

第二十一条 参加勤工助学人员的资格:原则上应为当学年阳光成长计划成员;品行端正,思想进步,勤奋好学,上一学年内无违反校规校纪记录;身体健康;能自觉遵守本规定。

第二十二条 为贯彻公平、公正原则,所有勤工助学岗位须公开招聘,用工单位可以对所招聘的学生试用一周,如学生不符合要求,可以辞退和重新招聘。录用工作全部结束后,用工单位须填报《勤工助学岗位招聘情况登记表》,将招聘结果反馈资助中心备案。资助中心根据招聘结果发放工作证,学生须佩戴工作证参加工作。资助中心将对用工单位及勤工助学人员的工作情况进行考核。需要调整人员的,须经单位分管领导和主管部门领导同意。实行一人一岗制,禁止一人多岗的现象。

第二十三条 用工单位要加强对勤工助学人员的管理,上岗期间要做好签到签退记录和挂牌上岗,每月要对勤工助学人员的表现做出鉴定,资助中心也将不定期进行检查。每学期末根据学生的工作表现,资助中心将进行评优表彰

第二十四条 学生在勤工助学活动中出现下列情况之一者,资助中心可取消其上岗资格:违反国家法律、法规或学校规章制度,受到刑事处罚或警告以上处分者;虚报工时和工资者学习成绩差,无法完成学业,达到退学条件者。


第五章 勤工助学工资标准与发放

第二十五条 勤工助学工资标准分为正常工作日12/小时;寒暑假8/小时。部分岗位根据其特点,可以固定工资的形式发放,具体标准由用工单位与资助中心共同商定。

第二十六条 为保证学生有正常的学习和活动时间,每天的用工时间须严格掌握。在正常工作日里,学生参加勤工助学的时间原则上每周不超过8小时,每月不超过40小时。寒暑假期间每周不超过25小时。未经允许超过用工时间,工资由用工单位自行解决。

第二十七条 用工单位各岗位负责人须做好每月的工时记录,并于本月份结束后将《工时记录表》送交本单位勤工助学总负责人汇总,各用工单位负责人需根据本单位的实际用工结果,在学生工作系统中进行报酬发放,导出并打印《勤工助学工资表》(一式二份),核对学生专业、年级、学号等信息,经单位分管领导签字盖章后,于每月份5号前报资助中心审批,由资助中心统一报学校财务处发放。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由学生处负责解释。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实施,原相关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按本办法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