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华侨大学本科学生奖学金实施办法
作者:     时间:2017年08月31日     资料来源:      浏览次数:

华侨大学本科学生奖学金实施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鼓励我校本科学生勤奋学习、积极向上,提高综合素质,根据教育部、财政部《普通高等学校本专科学生实行奖学金制度的办法》《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职业学校国家奖学金管理暂行办法》《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职业学校国家励志奖学金管理暂行办法》等有关文件精神和社会捐赠奖学金的相关协议,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在我校正式注册的全日制本科学生。

第三条 本办法所指奖学金包括国家级奖学金、校级奖学金、学院级奖学金和社会捐赠奖学金四大类。

第四条 奖学金的申请和评定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

第二章 奖学金的种类及评选条件

第五条 华侨大学本科学生奖学金基本条件

(一)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

(二)遵守国家法律法规,遵守校规校纪,无违法违纪行为;

(三)诚实守信,品行端正,模范履行公民义务;

(四)学习态度端正,勤奋刻苦,无学术不端行为;

(五)积极参加社会实践、志愿服务和公益活动,具有较强的社会责任感、创新精神和实践能力;

(六)关心集体,积极参加各项集体活动,自觉维护集体荣誉;

(七)社区表现分不在本楼栋后30%,或考评结果虽居楼栋后30%,但综合考评成绩不低于98分且无违规违纪行为。

第六条 国家级奖学金

(一)国家奖学金

1.奖励标准及评选名额:

国家奖学金奖励标准为8000/人,评选名额由国家下拨。

2.申请条件:

1)符合华侨大学奖学金的申请条件,且学习成绩排名和综合素质测评成绩排名均位于班级前10%

2)在校期间学习成绩优异,社会实践、创新能力、综合素质等方面特别突出。

(二)国家励志奖学金

1.奖励标准及评选名额:

国家励志奖学金奖励标准为5000/人,评选名额由国家下拨。

2.申请条件:

1)符合华侨大学奖学金的申请条件;

2)家庭经济困难、生活俭朴,为当学年“华侨大学阳光成长计划”成员。

第七条 校级奖学金

1.奖励标准及评选名额:

校级奖学金分为两个等级:一等奖学金2500/人,二等奖学金2000/人;获奖面控制在全校本科学生(不含新生)的5%左右。

2.申请条件:

1)当学年学习成绩排名在班级前25%,且综合素质测评成绩排名在班级前30% (境外生当学年学习成绩排名在班级前35%,且综合素质测评成绩排名在班级前40%);

2)当学年各门课程无挂科;

3)《大学生体质健康标准》成绩合格及以上;

4)当学年未受违纪处分。

第八条 学院级奖学金

1.奖励标准及评选名额:

学院级奖学金分为三个等级:一等奖1000/人,二等奖800/人,三等奖600/人;获奖面控制在全院本科学生(不含新生)的25%左右。

2.申请条件:

由各学院根据实际情况制定本学院奖学金评选办法,报学生处同意后执行。

第九条 社会捐赠奖学金

社会捐赠奖学金指由校友、企事业单位及社会各界人士在学校设立的奖学金。评选办法、名额及奖励标准根据相关社会捐赠奖学金协议设定。


第三章 奖学金的申请

第十条  学校于每年10月份陆续开展各类奖学金的评定工作。

第十一条 符合条件的学生均可向所在学院提出奖学金申请。

第十二条 各类奖学金原则上不可兼得;奖学金与助学金可兼得;奖学金与各类荣誉称号可兼得。


第四章 奖学金的评选

第十三条 学校成立学生奖学金评审委员会,负责奖学金的评审。评审委员会主任由主管学生工作的校领导担任,委员由学生处、教务处、各学院分管学生工作的院领导等担任。评审委员会下设办公室及评审小组,办公室设在学生处,评审小组设在各学院。

第十四条 各学院成立学生奖学金评审小组,按照民主评选的程序,具体组织实施本学院奖学金评审工作。

第十五条 学生申请后,经学院评审小组初审,初审结果公示无异议后上报学生处,学生处复审结果公示无异议后报评审委员会,评审委员会终审并确定名单。

第十六条 对奖学金初评结果有异议者,可在学院初评结果公示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向学院评审小组提出书面异议,评审小组应在接受异议后3个工作日内做出答复。如对学院评审小组答复仍有异议,可在评审小组答复后5个工作日内向学生处提出书面申诉。学生处接受申诉后5个工作日内进行调查,并对有关材料进行审核后提出处理意见,提请校评审委员会审定。评审委员会对申诉的处理意见为最终处理意见。


第五章 奖学金的发放

第十七条 国家奖学金获得者由国家颁发获奖证书;国家励志奖学金和校级奖学金获得者,由学校颁发获奖证书;社会捐赠类奖学金获得者,由学校或评选单位颁发获奖证书。

第十八条 学院为获奖学生制作奖学金发放表,经审核无误、学生签字确认后,送财务处直接划入获奖学生的银行账户。

第十九条 获奖学生如欠缴学杂费,所获奖学金原则上应首先用于偿还所欠费用。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条 高职学生奖学金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由学生处负责解释。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原奖学金相关评审办法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