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华侨大学学生干部培养与管理规定
作者:     时间:2017年08月31日     资料来源:      浏览次数:

华侨大学学生干部培养与管理规定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做好学生自我教育、自我管理、自我服务、自我监督,培养一批素质全面、作风优良、具有奉献精神和良好服务意识的学生干部,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生干部是联系学校和广大学生的纽带和桥梁,在各级党组织的领导下,接受学校各级团学组织的指导,在法律和学校规章允许的范围内,围绕或配合学校中心任务开展工作。学生干部是学校开展学生工作的得力助手,各级党、团组织必须高度重视学生干部队伍建设,完善学生干部队伍管理,提高学生干部队伍素质。学生干部是学生中的先进分子和骨干,必须在各方面成为学生的表率。学生干部要热忱为同学服务,关心和维护广大同学的利益,不允许任何学生干部脱离学生,凌驾于学生组织之上。

第三条 学生干部是指:

1)校团委中的学生委员,校学生委员会、校研究生委员会委员;院团委、院学生委员会、院研究生委员会委员;团支部、班委会委员。

2)校团委、校学生会、校研究生会、校学生社团联合会、校易班学生工作站各部干事(含干事)以上干部;院团委、院学生会、院研究生会、院易班工作站各部干事(含干事)以上干部。

3)校学生艺术团各部干事(含干事)以上干部及各团队正、副队长;校学生社团正副会长(社长);校学生广播台正副台长与台委会成员、班主任助理等非勤工助学岗位干部。

4)学生党支部委员(含楼栋党支部委员)、自律委员会委员(含楼栋自律会会长)。


第二章 学生干部的产生和任职条件


  第四条 学生干部的选拔,必须按照民主集中制和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采取推荐、自荐等多种形式,产生候选人,通过民主程序选举产生;特殊情况下,学生干部也可由组织指定、任命或招聘等形式产生。

第五条 学生干部的任职实行层级制,未担任过低一级职务的学生干部一般不得直接担任高一级职务。

第六条 学生干部任职,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1)具有良好的政治思想表现和道德品质,热爱祖国、热爱学校、关心集体、尊敬师长、团结同学、文明礼貌、模范遵守国家法律和学校的各项规章制度,在同学中起表率作用。

2)学习目的明确,勤奋努力,有较强的学术进取精神,学习成绩较好。

3)有奉献精神,愿意为同学服务;有正义感,敢于与损害集体利益及他人合法权益的行为作斗争。

4有较强的责任感,勇于承担社会工作;有较强的组织领导能力,积极组织有益于学生成长的各项活动;具有团结协作精神,善于团结不同类型的同学。

5)有创新精神,积极为集体建设出谋划策,把学生组织建设成为同学服务的集体。

第七条 学生组织各部门设正职1名、副职2-3名、干事(委员)若干名。

第八条 学生干部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必须自动辞职:

1)违反国家法令、法规和校规校纪,受到各类处分者或个人素养和道德水平低下,在学生中影响不良者。

2)本、专科生在任职期间有三门或以上专业课程不及格者;研究生有一门或以上学位课程不及格者。

3)本、专科生学习绩点达不到班级前60%或学习绩点达不到3.0者,研究生平均成绩达不到70分者,学生综合素质测评成绩无法进入班级前50%或住宿生社区表现分居本楼栋后30%者。

4)在工作中不能顾全大局,互相拆台使工作不能顺利开展,或使集体利益及声誉受到损害者,或以权谋私,经教育不改者,从事其它与学生干部身份不符的活动,严重损害集体利益或信誉者。

5)不能胜任所担任职务者。

第九条 学生干部自动辞职程序如下:

1学生干部本人提出辞职报告,交同级团学组织指导教师。

2)各级团学组织接到学生干部辞职报告后,应召开相应会议进行讨论,对确有第八条所列情况之一的学生干部,准予其辞职,在相应范围内宣布并报上一级组织备案。

第十条 根据第八条规定,学生干部应该辞职而不辞职的,所在团学组织和学生可以向指导单位提请组织调查,由指导单位负责组织调查并决定处理办法,情况属实的将其免职或撤职。


第三章 学生干部的管理和考核培养


第十一条 学生干部由各级团学组织负责管理和考核培养。

学生干部的考核等级分为:优秀、良好、合格、不合格,其中优秀率不超过所在组织学生干部总数的15%,良好率不超过所在组织学生干部总数的20% (当年度被评为先进集体的,优良率可适当放宽)。

第十二条 校团委学生干部由校团委负责管理和考核,校研究生会学生干部由研究生院负责管理和考核,考核结果报学生干部所在学院党委。

第十三条 校学生会、校学生社团联合会、校学生艺术团、校易班学生工作站学生干部、校学生社团负责人由学生处负责管理和考核,考核结果分别通报学生干部所在学院党委;院团委、院学生会、院易班工作站学生干部由辅导员具体管理和考核,班委、团支部干部由班主任具体管理和考核,考核结果报学院党委。

第十四条 学生干部是学校学生思想政治工作干部队伍的重要组成部分,其培养应纳入学校学生思想政治工作干部队伍培养范围。学生干部的教育采用集体教育、个别教育和自我教育相结合的原则,通过举办培训班、挂职锻炼、交叉任职等多种形式积极倡导学生干部在工作中学习、在工作中锻炼、在工作中教育、在工作中成长的干部培养思路。

第十五条 学生干部每年填写一次《华侨大学学生干部登记表》,记录学生干部任职、考核、奖励情况。

第十六条 学校每年评选一次校级优秀学生干部,具体要求和程序依据《华侨大学学生荣誉称号授予办法》、《华侨大学共青团员奖励办法》执行。

第十七条 校团委、校学生会、校研究生会、校学生社团联合会、校学生艺术团、校易班学生工作站可以参照华侨大学学生荣誉称号授予办法》,评选校级学生组织优秀学生干部或工作积极分子,颁发荣誉证书。

第十八条 各级团学组织应提供条件并要求学生干部自觉提高政治理论水平,表现优秀、有要求加入中国共产党的,应向学生干部所在学院推荐其进入各级党校学习或列为入党积极分子加以培养。

第十九条 学生干部实行轮岗制,即学生干部在同一岗位任期不得超过二年。

第四章 学生干部的权利和义务


第二十条 学生干部享受下列权利:  

1)代表学生参与社会事务和社会监督,通过学校向政府有关部门反映广大学生的意见。

2代表学生参与学校教育和管理事务,建立学校有关部门和有关领导与广大学生的联系,促进学校教学工作、学生工作和后勤工作等与学生利益相关的工作,参与有关学生事务的协商。

3)组织学生开展自我教育、自我管理、自我服务和自我监督活动,在维护国家和人民以及学校整体利益的同时,维护广大同学的正当权益。

4)对本级或上级团学组织的工作有讨论、建议和批评的权利,并有权要求其改进工作。

5)有被推荐或自荐到更高一级组织直至校团委、校学生会、校研究生会任职的权利。

6)评优或就业时,在同等条件下,学校根据工作业绩,给予优先推荐。

7)有维护集体、他人及自身的正当权益不受侵犯的权利。

8)按学校的有关规定享受其他应享受的权利。

第二十一条 学生干部必须履行下列义务:

1)认真学习政治理论,积极宣传党的路线、方针和政策。

2)及时反映广大同学的意见和呼声,做学生利益的忠实代表和维护者。

3)团结、凝聚广大同学。

4)认真组织各项有益于学生身心健康的课内外活动。

5)做好本职工作,完成组织交办的任务;不断改进工作方法,创造性地开展工作。

6)努力提高自己的组织能力、语言表达能力、宣传能力以及社会活动能力。

7)正确处理好工作与学习的关系,做到工作、学习两不误。

8)模范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校规校纪。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二条 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实施,由学生处负责解释,原《华侨大学学生干部培养与管理规定》(华大学〔201354号)同时废止。